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南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兴嘉化物流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兴嘉化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浙江嘉兴嘉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正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清、周文波,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安洲镇高永工业园。原告浙江嘉兴嘉化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兴嘉化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