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与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07号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号。法定代表人:魏××。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王××。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生产、销售电气产品的专业企业,被告王××因经商需要向原告购买电气产品。2007年6月15日,双方经结算并签订欠款协议,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0000元,约定于2007年7月30日前偿还上述货款,逾期按每日2%承担违约金,且约定双方若引发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在双方买卖合同发生过程中,被告方的经手人系张某成,故被告王××在该欠款协议上签字“以后有事请找我王××”,即要求对该笔货款承担还款责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0000元及并承担违约金30000元。被告王××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款协议传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的事实。另原告当庭提供欠款协议传真件的原件,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5日签定欠款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偿还欠款30000元等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的传真件,结合原告当庭提供的该份传真件的原件,可以证明欠款协议的当事人是原告与张某成,被告王××在经办人处签名,并在协议上注明“如有疑问请找你们魏总,以后有事请找我王××”,但不能证明被告王××欠原告货款30000元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被告王××愿意承担偿还30000元的责任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6月15日,原告与张某成进行结算,确认张某成向原告购买产品共计4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原告要求张某成于2007年6月30日前偿还欠款,如逾期支付每日违约金按该批款项的2%计算。后被告王××在欠款协议的经办人处签名,在欠款单位处注明“上海一开集团邯郸分公司”,并修改还款期限,要求于2007年7月30日前付总额90%,验收合格后付清,同时被告王××在欠款协议上注明“如有疑问请找你们魏总,以后有事请找我王××”。后原告向被告王××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王××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王××偿还所欠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原告自行制作的欠款协议传真件原件中,明确买卖合同当事人系原告与乙方张某成,并非被告王××;二、被告王××并未在欠款人处签名,仅在经办人栏内签名,并在欠款人处注明为“上海一开集团邯郸分公司”;三、被告王××在欠款协议上注明的“以后有事请找我王××”,并不能推断被告王××愿意承担偿还责任。另,原告在本院当庭指定的期限内并未补充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要求追加当事人。故,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永沛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