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执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尚玉、任月英等与李凤强、朱伯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绍执字第1306-1号申请执行人谢尚玉。申请执行人任月英。申请执行人李兰芝。申请执行人谢秀珍。申请执行人敏丽。申请执行人龙辉。被执行人李凤强。被执行人朱伯林。被执行人蒙城县东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城南三里葛。法定代表人马士侠,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绍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22日,以(2008)绍执字第13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蒙城县东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s×××××号江淮牌重型货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蒙城县东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朱伯林、李凤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蒙城县东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朱伯林、李凤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蒙城县东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s×××××号江淮牌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陈幼林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