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任峻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任峻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5号原告:陈建伟,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王牌村5组。被告:任峻贤,里街道东莲塘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与被告任峻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