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虞晓微、陈爱香与虞晓微、陈爱香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虞晓微,陈爱香,朱小伟,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92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虞晓微。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爱香。原审被告:朱小伟。申诉人虞晓微与被申诉人陈爱香、原审被告朱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乐柳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虞晓微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10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0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