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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文生与张红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生,张红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81号原告:邱文生,南浔区双林镇千亩山村田坝兜16号。委托代理人:姚建生,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被告:张红权,市南浔区和孚镇云北村张家兜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生与被告张红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文生于2010年3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文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文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文生负担。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练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