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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包启镇与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启镇,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包启镇,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代码:F0786963-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261号。法定代表人:沈海浩,任该处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启镇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启镇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启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启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敏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