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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邹长峰与黄圣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长峰,黄圣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邹长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朝金。被告黄圣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长峰与被告黄圣雪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长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12元,由原告邹长峰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