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余姚市浙舜物资有限公司、马利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浙舜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催字第1号申请人:余姚市浙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铁路火车西站。法定代表人:马利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余姚市浙舜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招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1692752、出票日期为2008年3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9月2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86480元、收款人为宁波宁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浙舜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