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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季小芬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2号上诉人季小芬。上诉人季小芬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诉人季小芬认为绍县教人(2009)214号《关于对季小芬同志作辞职处理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