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余××。被告:黄乙。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3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516元。审判长 葛建敏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