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杭州中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8号原告:杭州中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C座二楼南半面。法定代表人:李芹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菲,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中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93元,减半收取27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诉讼费4617元,由原告杭州中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