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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房地大酒店与刘国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地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x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成委托代理人:施建安被执行人:刘国安房地大酒店与刘国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国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房地大酒店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安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国安依据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法执字第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