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4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负责人:高宏。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负责人:王玉东。委托代理人郭炳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3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给付赔偿款11万元及交通费3000元。该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开民审 判 员 郭为民代理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