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三行执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与汪先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汪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三行执申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芜湖市北京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强伟,局长。被执行人汪先海,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汪先海不履行芜土执法字[2010]第1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为由,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芜土执法字[2010]第1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土执法字[2010]第1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 武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圣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