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与嘉兴××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嘉兴××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71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嘉兴××司。住所地:平湖××××镇(黄姑镇)周圩集镇。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嘉兴××司债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嘉兴××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71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丽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