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泰钢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泰钢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四川华泰钢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茂。委托代理人杨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泰钢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泰钢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