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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3执2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炳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炳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冀0983执21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范炳振,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范炳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冀09执538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32725号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炳振偿还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754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范炳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范炳振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2018)湛仲字第Z00363272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范炳振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1768.07元,缴纳执行费463元,余款1305.0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范炳振名下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范炳振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号牌为:冀J×××××号,于2020年3月13日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4.经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5.经向被执行人范炳振户籍地吕桥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范炳振长期不在村居住。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等措施。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6240.07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