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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知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博爵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博爵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11号原告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长仪。被告温州博爵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芙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博爵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系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姚燕倩律师以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姚燕倩律师提交的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姚燕倩律师、张家绮律师助理代表其处理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专利侵权的诉讼活动及相关事宜,委托权限为包括代为立案起诉在内的特别授权,但该授权委托书中并没有委托处理其他纠纷的内容。故本院认为,姚燕倩不具有为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燕倩为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温州博爵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国栋代理审判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迪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