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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许崇安、许继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崇安;许继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执1960号 申请人许崇安,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许继准,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崇安与被执行人许继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许继准偿还许崇安人民币374856元,执行费5523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许继准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许继准名下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许崇安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许继准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长永 审判员  周成成 审判员  王关强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彦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