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长苗与徐建苗、徐建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苗,徐建苗,徐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073号申请执行人徐长苗。被执行人徐建苗。被执行人徐建达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执字第4073号徐长苗诉徐建苗、徐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徐长苗与被执行人徐建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长苗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徐建达连带清偿责任的追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建苗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长苗借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9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