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乍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西××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民初字第82号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山村××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江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51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