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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建、周秀琴、尤凤兰诉被告姜守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周建。原告周秀琴。原告尤凤兰。被告姜守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周秀琴、尤凤兰诉被告姜守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周秀琴、尤凤兰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周秀琴、尤凤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周秀琴、尤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建、周秀琴、尤凤兰负担。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