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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钢铁有限公司与宋某某、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钢铁有限公司,宋某某,浙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浙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姚某某。被告: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严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康××钢铁)诉被告宋某某、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龙××贸易)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后,被告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第22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非海盐县。本案案由已确定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原告也是将承诺书作为主要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证据提起诉讼,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该案由的管辖并未作规定,本案应以一般地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使将本案归为合同纠纷,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也不是海盐县,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的履行地没有进行规定。虽有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但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或交付动产及不动产,其权利义务综合复杂,有很多义务涉及企业管理及人身性,故被告宋某某作为履行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义务的一方,其所在地也不在海盐县。综上,海盐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具有管辖权的应当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绍兴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龙××贸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本案案由确定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定性错误。龙××贸易、康××钢铁和国兴某某之间均系买卖合同关系,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三方之间无任何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关系,作为被告之一的宋某某均代表康××钢铁,并不代表其承包人个人行为,故承诺书并不是对康××钢铁及承包期间发生债务的承诺,其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就国兴某某所签合同货款之事向国兴某某作的承诺,且杭州下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已表明,国兴某某系基于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也系基于合同关系,与承诺无关,即债权、债务关系并未转移。且根据康××钢铁和龙××贸易2009年5月、6月的来往函,双方合同尚在履行之中。“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是针对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这一特殊商事主体设立,该案由规定中并无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一类的案由。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也并非龙××贸易。第二,按债权、债务纠纷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按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法院判决的应由康××钢铁承担的债务金额,作为其受损的理由,并认为该债务应由龙××贸易和宋某某承担,其实质表明的是一种债务的追偿即债权、债务纠纷。即使作为承包合同纠纷,龙××贸易也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而作为债权、债务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第22条之规定,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根���合同约定应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从原告提交的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来看,原告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生产承包经营合同涉及的企业康××钢铁其住所地在海盐,故双方之间围绕该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营场地的提供、固定资产等设备的使用等,其行为的发生地也均在该企业中,故该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海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虽然被告龙××贸易认为按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该案实质是一种债务的追偿即债权、��务纠纷,但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债务追偿的法律关系,原告据以追偿的基础也系建立在原告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签订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之上,即原告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的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与本案存在必然关联。综上,本院以合同履行地海盐来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某某、浙江××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管辖权异议)10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50元、被告浙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