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玉萍与房地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萍,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萍被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地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x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成委托代理人:施建安高玉萍与房地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房地大酒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高玉萍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地大酒店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支付生活费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地大酒店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安排上岗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义务,并支付了生活费,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