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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洪某甲。委托代理人黄乙。原告黄某为与被告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贤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洪某乙。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洪某乙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一半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洪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扎实。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是,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况且,今年原、被告还在一起过了春节。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子洪某乙。结婚之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偶有争吵。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户口本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扎实。婚后,双方虽偶有争吵,但是,并无本质矛盾。只要双方今后多为子女和对方的利益着想,还是能和好如初。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