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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九丽与虞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九丽,虞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5号原告冯九丽,住诸暨市店口镇祝家坞村路北48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鲁钢,工作人员。被告虞伟飞,住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4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九丽与被告虞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九丽于201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九丽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九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依法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冯九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