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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温岭市××商港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温岭市××商港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温岭市××商港大酒店,住所地:温岭市××大楼。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温岭市××商港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雪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岭市××商港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起诉称:200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费用开支、促销方式、分成比例。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口头续约。到2009年3月份,原、被告解除了合作合同。2009年10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4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资金周围困难拖欠,未予以支付。2010年1月29日,原告又去催讨,被告只同意支付20000元,原告不同意,双方未达成支付协议。另查明,2009年5月7日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变更为温岭市××商港大酒店。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8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唐某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合作经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合作经营各种烫类炖品、烤鸭、印度飞饼等,同时约定合同期限、费用开支、促销方式、分成比例等事实。2、领款凭单二份、金色阳光汇款通知单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10年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经营款48000元的事实。3、合伙企业基本情况一份、变更登记情况二份,用以证明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变更为温岭市××商港大酒店的事实。被告温岭市××商港大酒店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温岭市××商港大酒店,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唐某某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6月30日,原告与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从2007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9日,同时还约定费用开支、促销方式、分成比例等内容。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口头续约,到2009年3月,原告与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进行结算,原告应得经营款181067元,扣除原告的进场费45000元后,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陆续支付部分经营款,截止2010年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经营款48000元。另查明,2009年5月7日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变更为温岭市××商港大酒店。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合作经营关系终止后,双方已对合作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应当及时支付所欠经营款项,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2010年2月2日)起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台州金色阳光大酒店变更为温岭市××商港大酒店,其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合伙企业享有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岭市××商港大酒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唐某某48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温岭市××商港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