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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星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CHENGLIENAVIGATION、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星马进出口有限公司,chenglienavigation,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59号原告:厦门星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宝福大厦19层b座。法定代表人:郑培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红磊、郑发国,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henglienavigationco,ltd(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民生东路三段10号15楼。被告: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波特曼大厦2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星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chenglienavigationco,ltd(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星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星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星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厦门星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