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国林与王利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林,王利善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吴国林,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泉井边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卸古,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善,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泉井边村汙背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林诉被告王利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林负担(已付)审判员 伍辉耘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