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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国林与王利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林,王利善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吴国林,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泉井边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卸古,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善,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泉井边村汙背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林诉被告王利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林负担(已付)审判员  伍辉耘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