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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伍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伍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海民初字第885号原告曹某。被告:伍某甲。原告曹某诉被告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锡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伍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伍某乙。因婚前原告对被告及其家人的品格了解不够,加上双方某某不合,被告好吃懒做,夫妻感情急速恶化,双方已分居6个多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伍某甲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小矛盾,这是任何家庭都有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伍某乙。原告在产假期间,因被告对原告及其小孩缺乏必要的关心和照顾,原、被告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后被告被工作单位辞退,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真相,欺骗原告,且工作缺乏上进心,原、被告之间发生吵闹。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且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家庭及其工作,至使夫妻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的时间短,矛盾不深,只要双方抱着积极的态度,相互理解和体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提出的要求与被告伍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