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鲍艳琴与沈利华、方玲燕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艳琴,沈利华,方玲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鲍艳琴。委托代理人:何家成。被告:沈利华。被告:方玲燕。委托代理人:沈利华,身份情况同前,系方玲燕之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负责人:张军。委托代理人:颜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艳琴诉被告沈利华、方玲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艳琴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鲍艳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鲍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鲍艳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