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关根与丁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关根,丁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1号原告谢关根,城区鲁迅路23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光明,城区斗门镇坝头丁村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关根与被告丁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关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