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小玉与孙汝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玉,孙汝品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41号原告:李小玉,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05193261,住苍南县石砰乡永兴路**号。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160号被告:孙汝品,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9300653,住苍南县金乡镇靖海路**号。原告李小玉诉被告孙汝品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小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