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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嘉瑜与蒋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瑜,蒋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61号原告:张嘉瑜,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蒋旭锋,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瑜诉被告蒋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嘉瑜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