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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应文忠、鑫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应文忠,鑫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金跃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建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文忠,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南街931号,现在台州市看守所服刑。被告:鑫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广场地南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兴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应文忠、鑫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秀云人民陪审员  王冬彩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