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42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德安三九粤赣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安三九粤赣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26民初75号申请人:德安三九粤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吴兵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水林,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德安三九粤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聚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3月17日,德安三九粤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胡孟辉为本案被告,认为胡孟辉与本案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聚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及胡孟辉共同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原告所供混凝土是由被告和胡孟辉共同使用,所欠原告货款应由被告和胡孟辉共同偿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述:“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聚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及胡孟辉共同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原告所供混凝土是由被告和胡孟辉共同使用”,未提供证据证实,不能证明胡孟辉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告申请追加胡孟辉为本案被告,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安三九粤赣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加胡孟辉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