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81号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镇工业园区(红旗塘桥北侧)。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应××、顾××。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罗阳镇××号。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9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