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彤与反诉被告史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彤,史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78号反诉原告:杜彤,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测绘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鸿博,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史英,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测绘局高级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杜彤与反诉被告史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杜彤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杜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杜彤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