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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庐行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马少义与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马少义;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庐行初字第0011号原告:马少义,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个体三轮车驾驶员,住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本县庐城镇军二路。负责人:鲍晓东,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唐启文,该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张七一,该大队民警。原告马少义起诉要求被告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补发进城号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少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少义负担。审 判 长  朱 磊审 判 员  汪幸生人民陪审员  夏翼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