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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洪礼与张中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礼,张中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61号原告:陈洪礼,0722197112052310),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113号。被告:张中响,722195709042634),汉族,住永康市前仓镇白岩村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礼与被告张中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礼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