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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柏永与谭建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柏永,谭建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792号原告任柏永,上虞市人,农民,住上虞市崧厦镇滁庄村133号。委托代理人夏亚君(特别授权),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农民,住上虞市崧厦镇滁庄村133号,系任柏永之妻。被告谭建裕,成年,海镇沥东村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柏永与被告谭建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柏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柏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技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