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佳迪与童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童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41号原告:胡某,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胡某诉被告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童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虞伟庭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