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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舟商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汉公司与胡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胡汉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商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浦口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夏松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汉,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住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和建裕庆弄*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行海,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舟定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939元,依法减半收取10969.50元,由上诉人浙江长丰特钢锻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明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