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富盛镇辂山村民委员会与张佰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绍兴县富盛镇辂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关海。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张光明。被告:张佰根。委托代理人:陈临浙。委托代理人:沈澜。本院原告绍兴县富盛镇辂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佰根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绍兴县富盛镇辂山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5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