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鲁善军与潘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善军,潘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鲁善军,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潘建辉,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22号鲁善军诉潘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建辉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鲁善军165133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2377元。申请执行人鲁善军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