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责任公司××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责任公司××供电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1号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责任公司××供电局。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责任公司××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