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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秀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 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胡某,汉族,在业工人,住黄岩区高桥街道高埭路1号。被告,丁某,汉族,在业工人,住路桥区峰江街道白枫岙村。审判长(员)张秀敏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