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秀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 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胡某,汉族,在业工人,住黄岩区高桥街道高埭路1号。被告,丁某,汉族,在业工人,住路桥区峰江街道白枫岙村。审判长(员)张秀敏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