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碧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林永芳、叶勇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燕,林永芳,叶勇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碧商初字第6号原告:张春燕,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街162号。被告:林永芳,成年,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人民街41号。被告:叶勇庭,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梨园新村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燕与被告林永芳、叶勇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燕撤回对被告林永芳、叶勇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春燕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