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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姚甲。申请人姚甲要求宣告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姚乙,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区××元××室。姚乙系申请人姚甲的侄女。姚甲称:姚乙自幼智力有障碍,2005年4月因智障外出迷路,之后申某三级智力残疾证,后经医院反复治疗仍未能痊愈,且辨认能力、意识能力等较之以往情况更差。现经司法鉴定,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向法院提出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姚乙自幼智力有障碍,曾于2005年4月走失,后领取三级智力残疾证,申请人姚甲为其监护人。2010年2月22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姚乙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伴行为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姚乙监护人姚甲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